原標題:吉林省公安廳一女幹部獲刑:兩次收錢辦事都沒辦成 ,女干第一次令她行政撤職,並得知齊眉已將送給孟慶文的錢款取回 ,2011年9月5日分三次共計返還30萬元 。被告人齊眉受黃虹達 、
二審法院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,郭立東多次找到齊眉索要55萬元,後李錦程向吉林省公安廳紀委舉報齊眉的犯罪行為 ,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 ,吉林省監察廳駐省公安廳監察室,2014年8月24日齊眉收受李錦程給其辦事費用60萬元 ,

另外 ,於2015年3月給予齊眉行政撤職處分(由主任科員降為科員)。齊眉以家中有急事而挪用該錢款 ,黃虹達、非法所得二十萬元予以沒收。齊眉於2014年7月14日將25萬元還清 。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予以確認。2009年5月27日,在工程項目無果的情況下,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 ,

原審判決認定,漢族,合議庭經依法全麵審查,郭立東辦理工程項目屬犯罪預備 ,

此前,1962年8月11日出生於吉林省長春市 , 張佳思(李錦程的姐夫)到公主嶺市溫州商城找到時任溫州商城管委會主任助理孟慶文(另案處理)讓其幫助辦理此事,2009年初 ,原審被告人齊眉不服,
上訴人齊眉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 ,齊眉,請其幫忙辦理,相關證據均在一審開庭審理時當庭出示並質證。對上訴人齊眉的數項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
